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抽查核实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我校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抽查核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中央两项法规
中央印发两项法规,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的现实需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讲政治、懂规矩的重要体现。
领导干部要结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认真学习领会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切实做好2017年集中填报工作
(一)填报对象
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我校报告对象为: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直属业务单位和群团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涉外商贸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上述报告范围外的人员提拔重用担任报告范围内领导职务,或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时,都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填报要求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2,A4纸双面印制)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并在承诺书上签名,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增补内容。
2.请报告对象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认真阅读每一事项栏下面的“填报说明”,完整填写每一个事项的情况,并注意把握时间节点。
3.填报完成后,请于4月7日前经本人密封后交组织部419办公室。
三、从严从实开展报告及核查工作
(一)严格事项报告
1.本年度内,领导干部报告《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或主动申请补充报告有关内容的,需另行书写报告材料(不用再重新填写《报告表》),交组织部。
2.领导干部年初集中填报后补充报告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抽查核实比对的依据,仅作参考。
(二)严格结果运用
校党委将按照两项法规要求,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核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
凡未经查核个人报告事项,或经查核认定存在漏报情形较重、隐瞒不报情形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考察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提拔任用事宜。
凡存在漏报、隐瞒不报情节的,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严肃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件: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另发)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重庆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7年3月31日